第一条 基金会由理事会行使最高财务决策权,包括:
(一)制定财务政策与管理制度,
(二)决定资金投向,
(三)审议年度财务预算,批准年度预算调整方案,并监督预算的执行,对年度财务预算执行结果进行评价;
(四)审核财务报告,并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法性负责;
(五)任免秘书长提名的财务机构负责人。
第二条 各项目部负责人负责项目运行,包括:
(一)拟定项目预算,交由财务部汇总报理事会审批后执行,根据项目预算实际执行情况,提出调整项目预算的建议,交由财务部汇总报理事会审批后执行,预算期结束提交预算执行分析报告。
(二)各项目负责人对项目支出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合理性负责,并负责签署项目的一切支出。
第三条 财务机构负责人由理事会任免,岗位职责为:
(一)负责建立建全财务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草拟各项财务制度,报理事会批准后执行;
(二)审核汇总各项目年度财务预算草案,报理事会审批,根据各项目年度预算调整草案,结合实际情况,报理事会批准;跟踪预算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向理事会提交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分析报告,审核项目负责人提交的项目预算执行分析报告;
(三)开展财务分析,及时、准确提报捐款、使用信息,为理事会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四)定期公开基金会各项财务信息及捐赠救助情况;
(五)审核基金会各项支出并提报秘书长签批;
(六)负责财务机构日常工作,
(七)完成理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部设专职财务人员,按岗位不相容原则,出纳不得兼任会计以及会计档案的保管;各项目部设兼职财务。
第五条 会计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汇总编制年度收支预算;
(二)负责审核基金会的报销原始单据,编制、审核、整理、装订会计凭证;
(三)负责打印、管理会计账套,编制会计报表和年度财务报告;
(四)负责基金会税务申报;
(五)负责保管会计凭证、账薄和财务报告等会计档案;
(六)负责保管捐赠协议、项目协议及其他经济类合同文本;
(七)负责保管基金会财务专用章。
第六条 出纳人员岗位职责:
(一)负责在规定的开支范围内支付现金;
(二)负责定期编制捐赠明细表;
(三)负责按规定办理银行存取款和各类费用结算业务;
(四)负责编制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定期进行现金盘点和银行对账,保证账实相符、账账相符;
(五)负责银行结算票据、发票收据和其他票据的登记、领购、填制、保管、回收和缴销;
(六)负责基金会固定资产登记、管理,编制固定资产管理台账,定期清查,确保账实相符;
(七)负责保管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证照;
(八)负责保管基金会理事长和秘书长印鉴章。
第七条 各项目部兼职财务岗位职责
(一)协助项目负责人编制年度预算以及预算调整和执行。
(二)负责收集、审核、整理本项目部支出的原始单据;
(三)就有关财务事项与基金会财务部联络、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