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北京市仁爱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会计核算,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结合基金会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会计核算应当以基金会的交易或者事项为对象,记录和反映基金会的各项业务活动,并以持续经营为前提。
第三条、会计核算应当划分会计期间,分期结算账目和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季度和月度。年度、季度和月度均按公历起讫日期确定。季度和月度均称为会计中期。本办法所称期末,是指月末、季末和年末。
第四条、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发生的外币业务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五条、会计记账采用借贷记账法。
第六条、会计核算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如实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信息。
  (二)会计核算提供的会计信息应当能够满足会计信息使用者(如捐赠人、监管者等)的需要。
  (三)会计核算方法前后各期应当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如有必要变更,应当将变更的情况、原因和对财务收支情况及结果的影响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予以说明。
  (四)会计核算应按照规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会计指标应当口径一致、相互可比。 
  (五)会计核算应当及时进行,不得提前或延后。  
  (六)会计核算应当清晰明了,便于理解和使用。  
  (七)进行会计核算时,收入与费用应当相互配比,同一会计期间内的各项收入和与其相关的费用,应当在该会计期间内确认。
  (八)各项资产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实际成本计量。除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另有规定者外,一律不得自行调整其账面价值。
  (九)会计核算应当遵循谨慎性原则,不得多计资产或收益,也不得少计负债或费用。
  (十)会计核算应当合理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
  (十一)会计核算应当遵循重要性原则,对资产、负债、结余等有较大影响,进而影响财务会计报告使用者据以做出合理判断的重要会计事项,必须按照规定的会计方法和程序进行处理,并在财务会计报告中予以充分的披露;对于非重要的会计事项,在不影响会计信息真实性和误导会计信息使用者做出正确判断的前提下,可适当简化处理。

第二章 资 产
第七条、资产,是指过去的经济业务形成并由基金会拥有或者控制的资源,该资源预期会带来经济利益。包括流动资产、受赠资产、长期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八条、基金会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短期投资、应收款项、存货、长期投资等资产是否发生了减值进行检查,如果这些资产发生了减值,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对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其他资产,如果发生了重大减值,也应当计提减值准备,确认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费用。如果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资产价值在以后会计期间得以恢复,则应当在该资产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范围内部分或全部转回已确认的减值损失,冲减当期费用。
第九条、本办法中所称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资产交换或者债务清偿的金额。公允价值的确定顺序如下:
  (一)如果同类或者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按照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确定公允价值。
  (二)如果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或者无法找到同类或者类似资产的,应当采用合理的计价方法确定资产的公允价值。
在本办法规定应当采用公允价值的情况下,如果有确凿的证据表明资产的公允价值确实无法可靠计量,则应当设置辅助账,单独登记所取得资产的名称、数量、来源、用途等情况,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相关披露。在以后会计期间,如果该资产的公允价值能够可靠计量,基金会应当在其能够可靠计量的会计期间予以确认,并以公允价值计量。

第一节流动资产
第十条、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1年内(含1年)变现或耗用的资产。流动资产主要包括现金、银行存款、短期投资、应收及预付款项、存货、待摊费用等。
第十一条、基金会设置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进行明细核算。有外币现金和存款时,应当分别按人民币和外币进行明细核算。现金的账面余额必须与库存数相符;银行存款的账面余额应当与银行对账单定期核对,并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第十二条、短期投资,是指能够随时变现并且持有时间不准备超过1年(含1年)的投资,包括股票、债券、基金等。短期投资应当按照以下原则核算:
  (一)短期投资在取得时应当按照初始投资成本计量。
  以现金购入的短期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短
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和已宣告发放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应当作为应收款项单独核算,不构成短期投资初始投资成本。
  (二)短期投资的利息和现金股利应当于实际收到时,冲减投资的账面价值,但已记入应收款项的除外。
  (三)应当在期末对短期投资按成本与市价孰低计量,对于市价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并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短期投资的备抵项目单独反映。
  (四)处置短期投资时,应当将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与实际取得价款等的差额,确认为当期投资损益。
第十三条、应收及预付款项,是指基金会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权,包括: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和其他应收款)和预付账款等。
第十四条、应收及预付账款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核算:
  (一)应收及预付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记账,并按照往来户名等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
  (二)基金会应当在期末对应收款项计提坏账准备,并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应收款项的备抵项目单独反映。
第十五条、存货,是指基金会仍然处在业务活动过程中将消耗的材料或物料等。
  包括各类材料、物料,尚未完工的资助项目成本等。
     (一)各种存货应当按照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入账。
  实际成本按以下方法确定:
  1.购入的存货,按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包装费等费用、运输途中的合理损耗和按规定应计入成本的税金以及其他费用,作为实际成本。
  2.从受赠资产转入的存货,应按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二)各种存货发出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先进先出法、加权平均法等方法,确定其实际成本。
  (三)各种存货应当定期进行清查盘点,每年至少盘点一次。对于发生的盘盈、盘亏以及过时、变质、毁损等报废的,应于期末前查明原因,经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盘盈的存货,应当冲减当期费用;盘亏以及过时、变质、毁损等报废的存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应当计入当期费用。
  盘盈或盘亏的存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十六条、待摊费用,是指基金会已经支出,但应当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期在1年以内(含1年)的各项费用,如预付保险费、预付租金等。待摊费用应按其受益期限在1年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有关费用。
  如果某项待摊费用已经不能使基金会受益,应当将其摊余价值一次全部转入当期有关费用,不得再留待以后期间摊销。
 
第二节 受赠资产
  第十七条、捐赠,是指个人、机构等自愿无偿向基金会转交现金或其他资产,或撤销其债务的行为。
  第十八条、基金会应当划清捐赠和捐赠以外的其他业务活动的界限,并区别以下情况进行会计处理:
  (一)如果接受资产提供者的资产的条件是为其提供一项服务,尽管这项服务的结果可能是无形的、不确定的或难以计量的,该项接受的资产也不能作为捐赠处理。
  (二)如果接受资产提供者的资产的条件是必须将该资产转交给其指定的地方、单位或个人,这类业务也不属于捐赠,应作为一项代收代付业务,将该项接受的资产确认为负债。
  (三)如果资产提供者允许基金会在章程规定范围内确定所接受资产的受益项目,这类业务属于捐赠,该项接受的资产应作为捐赠收入处理,并分别不受限制捐赠、受限制捐赠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九条、受赠资产应当区分资产形态确定入账价值:
  (一)受赠资产如为现金,应按实际金额入账。
  (二)受赠资产如为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应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捐赠方提供了有关凭据(如发票、报关单、有关协议)的,应按凭据上标明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捐赠方没有提供有关凭据的,按如下顺序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估计的金额,加上应支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可以合理确定的,按确定的价值作为入账价值;如该受赠资产的价值不能合理确定的,可以暂不入账,但应设置辅助账,登记该受赠资产的数量等情况。
  3.如接受捐赠的系旧的固定资产,按照上述方法确认的价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第二十条、处置现金以外的其他受赠资产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会计核算:
  (一)将现金以外的其他受赠资产转为自用的,应分别以下情况处理:
  1.对于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实物资产,应转入存货,并按该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存货的实际成本;
  2.对于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实物资产,应转入固定资产,并按该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
  3.对于受赠的无形资产,应转入无形资产,并按该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无形资产的入账价值。
  (二)将现金以外的其他受赠资产直接用于对外捐赠的,应将该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资助项目成本。
  (三)将现金以外的其他受赠资产对外出售的,出售收入应作为其他收入处理;同时将所售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转入其他支出。
  第二十一条、对于接受捐赠的现金以外的其他资产,应在期末时按可变现净值与成本孰低计量,对于可变现净值低于成本的差额,应当计提受赠资产减值准备,并单独核算,在资产负债表中作为受赠资产的备抵项目单独反映。
  可变现净值,是指在正常业务活动过程中,以估计售价减去销售所必须的估计费用后的价值。
  
第三节 长期投资
  第二十二条、长期投资,是指除短期投资以外的投资,包括持有时间准备超过1年(不含1年)的各种股权性质的投资、不能变现或不准备随时变现的债券投资、其他债权投资和其他长期投资。
  第二十三条、长期股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核算:
  (一)长期股权投资在取得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
  以现金购入的长期股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如包含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减去已宣告但尚未领取的现金股利后的差额,作为初始投资成本。
  (二)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作为当期投资收益。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股票股利,不作账务处理,但应设置备查账,进行数量登记。
  第二十四条、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核算:
  (一)长期债权投资在取得时按照初始投资成本入账。
  以现金购入的长期债权投资,按实际支付的全部价款(包括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减去已到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作为初始投资成本。如果所支付的税金、手续费等相关费用金额较小,可以直接计入当期投资收益,不计入初始投资成本。
  (二)长期债权投资应当按照票面价值与票面利率按期计算确认利息收入。
  长期债券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减去已到付息期但尚未领取的债券利息、未到期债券利息和计入初始投资成本的相关税费,与债券面值之间的差额,作为债券溢价或折价;债券的溢价或折价在债券存续期间内于确认相关债券利息收入时摊销。 摊销方法采用直线法。
  第二十五条、改变投资目的,将短期投资划转为长期投资,应按短期投资的账面价值结转。
第二十六条、处置长期投资时,按实际取得的价款与长期投资账面价值的差额,作为当期投资收益。
 
第四节 固定资产
  第二十七条、固定资产,是指基金会为开展业务活动而持有的,单位价值在2000元以上,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有形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使用期限超过1年的大批同类物资,如馆藏图书,也可作为固定资产核算,单位价值虽已超过2000元,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固定资产一般分为七类:
  房屋和建筑物、一般设备、专用设备、交通工具、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第二十九条、取得固定资产时,应按取得时的成本入账。
  固定资产取得时的成本应当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确定:
  (一)购置的不需要经过安装过程即可使用的固定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买价、包装费、运输费、交纳的有关税金等作为入账价值。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全部支出,作为入账价值。
  (三)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开始日租赁协议确定的价值,作为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租入固定资产时发生的相关费用,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
  (四)在原有固定资产的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固定资产的账面价值,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使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况前发生的支出,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作为入账价值。
  (五)从受赠资产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六)盘盈的固定资产,按以下规定确定其入账价值:
  1.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按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的市场价格,减去按该项资产的新旧程度估计的价值损耗后的余额作为入账价值。
  2.同类或类似固定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按该项固定资产的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现值作为入账价值。
  第三十条、在建工程,包括施工前期准备、正在施工中的建筑工程、安装工程、技术改造工程、大修理工程等。在建工程按照实际发生的支出确定其工程成本,并单独核算。
  第三十一条、所建造的固定资产已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应当自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之日起,按照工程预算、造价或者工程实际成本等,按估计的价值转入固定资产,并按本制度关于计提固定资产折旧的规定,计提固定资产的折旧。待办理了竣工决算手续后再作调整。
  第三十二条、下列固定资产不计提折旧:
  (一)已提足折旧继续使用的固定资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净残值。
  (二)按规定单独估价作为固定资产入账的土地。除上述不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外,其他固定资产一律按规定计提折旧。
  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为: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专用设备、交通工具和陈列品为10年;
  (三)一般设备、图书和其他固定资产为5年。
  固定资产的预计预计净残值为3%。
第三十四条、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采用年限平均法。
  第三十五条、因改建、扩建等原因而调整固定资产价值的,应当根据调整后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和净残值,按选定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对于接受捐赠旧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规定的固定资产入账价值、预计尚可使用年限、预计净残值,以及所选用的折旧方法,计提折旧。
  第三十六条、固定资产折旧一般按月提取,当月增加的固定资产,当月不提折旧,从下月起计提折旧;当月减少的固定资产,当月照提折旧,从下月起不提折旧。
  第三十七条、由于出售、报废或者毁损等原因而发生的固定资产清理净损益,计入当期其他收入或支出。
  第三十八条、固定资产应当定期或者至少每年实地盘点一次。
  对盘盈、盘亏的固定资产,查明原因,写出书面报告,并根据管理权限,经批准后,在期末结账前处理完毕。
  盘盈的固定资产,冲减当期费用;盘亏的固定资产,在减去过失人或者保险公司等赔款和残料价值之后,计入当期费用。
  盘盈或盘亏的固定资产,如在期末结账前尚未经批准的,应在对外提供财务会计报告时先按上述规定进行处理,并在会计报表附注中作出说明;如果其后批准处理的金额与已处理的金额不一致,应按其差额调整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年初数。
  第三十九条、固定资产的购建、出售、清理、报废和内部转移等,都应办理会计手续,并设置固定资产明细账(或者固定资产卡片)进行明细核算。
 
第五节 无形资产和其他资产
  第四十条、无形资产,是指为提供劳务、出租给他人、或为管理目的而持有的、没有实物形态的非货币性长期资产。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等。
  第四十一条、无形资产在取得时,应按实际成本入账。取得时的实际成本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一)购入的无形资产,按实际支付的价款作为实际成本。
  (二)从受赠资产转入的无形资产,应按受赠资产的账面价值作为实际成本。
  (三)自行开发并按法律程序申请取得的无形资产,按依法取得时发生的注册费、聘请律师费等费用,作为无形资产的实际成本。
  在研究与开发过程中发生的材料费用、直接参与开发人员的工资及福利费、开发过程中发生的租金、借款费用等,直接计入当期费用。
  已经计入各期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在该项无形资产获得成功并依法申请取得权利
时,不得再将原已计入费用的研究与开发费用资本化。
  第四十二条、无形资产应当自取得当月起在预计使用年限内分期平均摊销,计入当期费用。
  如预计使用年限超过了相关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或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该无形资产的摊销年限按如下原则确定:
  (一)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但法律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合同规定的受益年限;
  (二)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但法律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法律规定的有效年限;
  (三)合同规定了受益年限,法律也规定了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受益年限和有效年限两者之中较短者。如果合同没有规定受益年限,法律也没有规定有效年限的,摊销期不应超过10年。
  第四十三条、出售无形资产,应将所得价款与该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其他收入或支出。
  第四十四条、其他资产,是指除上述资产以外的其他资产,如长期待摊费用。
  长期待摊费用,是指已经支出,但摊销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项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大修理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良支出等。
  应当由本期负担的借款利息、租金等,不得作为长期待摊费用处理。
  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限内分期平均摊销。
  大修理费用采用待摊方式的,应当将发生的大修理费用在下一次大修理前平均摊销;租入固定资产改良支出应当在租赁期限与租赁资产尚可使用年限两者孰短的期限内平均摊销;其他长期待摊费用应当在受益期内平均摊销。
  除购建固定资产以外,所有筹建期间所发生的费用,先在长期待摊费用中归集,待开始开展业务活动当月起一次计入当期费用。
  如果长期待摊的费用项目不能使以后会计期间受益的,应当将尚未摊销的该项目的摊余价值全部转入当期费用。
  
第三章 负 债
  第四十五条、负债,是指过去的业务活动形成的现时义务,履行该义务预期会导致经济利益流出基金会,包括流动负债和长期负债。
  第四十六条、流动负债,是指将在1年内(含1年)偿还的债务。包括短期借款、应付及预收款项、预提费用等。
  (一)短期借款,是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下(含1年)的各种借款。短期借款应按实际借入金额入账,并应按借款本金和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当期其他支出。
  (二)应付及预收款项,是指在日常业务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各项债务,包括:应付款项(包括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付福利费、应交税金、其他应付款)和预收款项。应付及预收款项应当按照实际发生额入账,并按往来户名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基金会接受的指定受益人的捐赠,应作为应付款项,单独核算。
  (三)预提费用,是指基金会按照规定从成本费用中预先提取但尚未支付的费用,如预提的租金、保险费、借款利息等。预提费用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四十七条、长期负债,是指偿还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债务,包括长期借款、长期应付款、专项应付款和其他长期负债。
  (一)长期借款,是指向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入的期限在1年以上(不含1年)的各种借款。
  长期借款应按实际借入金额入账,并按借款本金和确定的利率按期计提利息,计入当期其他支出。
  (二)长期应付款,主要是指基金会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应付租赁款。
  长期应付款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三)专项应付款,是指基金会接受政府或其他单位拨入的专项设施建设拨款而形成的负债。专项应付款应按实际发生额入账,并于专项设施完工后予以转销。
  (四)其他长期负债应当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四章 净资产
  第四十八条、净资产,是指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
  第四十九条、基金会的净资产,按捐赠人限制存在与否分为不受限制净资产、受限制净资产。
  (一)不受限制净资产,是指受限制净资产以外的其他净资产。
  包括出资人投入的资金和历年未受限制收入扣除相关费用后的未受限制结余转入的金额。
  未受限制收入,是指除受限制捐赠收入以外的各项收入。
  (二)受限制净资产,是指资金使用受到捐出方限制的净资产。
  捐赠人的限制包括:
  1.时间限制。即要求在以后的某一时期或某一特定日期之后才能使用捐赠资产。
  2.目的限制。即要求将捐赠资产用于某一特定的用途。
  3.时间限制和目的限制两者兼具。
  第五十条、基金会在限制失效期间,确认捐赠上所附的捐赠人限制的失效,将受限制净资产转为不受限制净资产。
  当存在下列情况之一时,可以认为限制失效了:
  1.当规定的限制时间消逝时;
  2.当捐赠资产特定目的实现时;
  3.以上二者兼具时。
  第五十一条、其他净资产包括业务发展基金和留本基金。
  (一)业务发展基金,是指基金会拥有的用于开展章程规定的业务活动的基金。
  包括出资人投入的资金和历年结余扣除永久受限制捐赠收入后转入的资金。
  (二)留本基金,是指捐赠方捐入的基金,该基金的本金不能动用,只能动用本金产生的收益。留本基金以外的其他永久受限制捐赠收入视作留本基金核算。
  
第五章 收 入
  第五十二条、收入,是指基金会为开展业务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包括基本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政府资助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
  (一)基本业务收入,是指基金会开展章程规定范围内的主要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主要是捐赠收入。
  捐赠收入是指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所取得的收入。分别不受限制捐赠、受限制捐赠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基本业务收入在实际发生时确认。
  (二)其他业务收入,是指基金会开展章程范围内的其他业务活动取得的收入。
  包括咨询费收入、培训费收入、出版物收入、展览收入、专项收入等。
  其他业务收入于实际发生时确认。在同一年度内开始并完成的劳务,应当在完成劳务时确认收入。
  如果劳务的开始和完成分属不同的会计年度,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完工百分比法确认收入。
  完工百分比法,是指按照劳务的完成程度确认收入和费用的方法。
  (三)政府资助收入,是指基金会取得的政府无偿给予的各类补助,政府资助于实际收到款项时确认,并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入账。政府拨入的专项拨款,作为负债核算,不作为收入处理。
  (四)投资收益,是指基金会因对外投资取得的收益,包括委托贷款收益和委托投资收益。投资收益于实际发生时入账。
  (五)其他收入,是指非营利组织因处置财产物资取得的净收益和银行存款取得的利息收入。
  其他收入于实际发生时,按实际发生额入账。
 
第六章 费用
第五十三条、 费用是指为开展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导致本期净资产减少的经济利益或者服务潜力的流出。费用按照其功能分为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筹资费用和其他费用。 
(一)业务活动成本,是指基金会为了实现业务活动目标、开展项目活动或者提供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如果从事的项目、提供的服务或者开展的业务种类较多,应当在“业务活动成本”项目下分别项目、服务或者业务大类进行核算和列报。
(二)管理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业务活动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包括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聘请中介机构费和应偿还的受赠资产等。
(三)筹资费用,是指为筹集业务活动所需资金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为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以及应当计入当期费用的借款费用、汇兑损失(减汇兑收益)等。为了获得捐赠资产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举办募款活动费、准备、印刷和发放募款宣传资料费以及其他与募款或者争取捐赠资产有关的费用。
(四)其他费用,是指发生的、无法归属到上述业务活动成本、管理费用或者筹资费用中的费用,包括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无形资产处置净损失等。
第五十四条、 期末应将本期发生的各项费用根据是否属于限定性支出分别结转至净资产项下的限定性净资产、非限定性净资产,作为净资产的减项。

第七章 结余及结余分配
  第五十五条、结余,是指基金会在一定期间各项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五十六条、捐赠业务的结余按捐出人限制存在与否分为不受限制收支结余、受限制收支结余。
  (一)不受限制收支结余,是指除受限制收支结余以外的其他收支结余,根据不受限制收入减去有关成本费用计算。
  不受限制收支结余应于期末转入不受限制净资产。
  (二)受限制收支结余,是指受到捐出人限制的收入形成的结余。
  受限制收支结余应于期末转入暂时受限制净资产。
  
第八章 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七条、 财务会计报告是反映基金会财务状况、业务活动情况和现金流量等的书面文件。
第五十八条、 财务会计报告分为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中期财务会计报告。以短于一个完整的会计年度的期间(如半年度、季度和月度)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称为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则是以整个会计年度为基础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五十九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组成。对外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的种类和格式、会计报表附注的主要内容等,由本办法规定。
第六十条、 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至少包括:
  (一)资产负债表;
  (二)业务活动表;
  (三)现金流量表;
  第六十一条、会计报表附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会计报表编制基准不符合会计核算基本前提的说明:
  (二)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的说明:
  (三)重要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变更的说明;
  (四)或有事项的说明;
  (五)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有关情况;
  (六)重要资产转让及其出售的说明;
  (七)基金会合并、分立的说明;
  (八)会计报表中重要项目的明细资料:
  (九)有助于理解和分析会计报表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二条、收支情况说明书至少应当对下列情况作出说明:
  (一)基金会业务活动基本情况;
  (二)结余和分配情况;
  (三)对基金会财务状况、收支情况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六十三条、月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月度终了后10天内(节假日顺延,下同)对外提供;季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季度终了后15天内对外提供;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于年度终了后4个月内对外提供。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第六十四条、基金会对外提供的会计报表应当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当注明:基金会名称、统一代码、组织形式、地址、报表所属年度或者月份、报出日期,并由基金会负责人和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签名并盖章。
第九章 附则
第六十五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