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基金会证书和印章的管理与使用,确保证书、印章管理的的合法性、规范性、严肃性和安全性,有效维护基金会利益,根据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社会组织印章管理有关规定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证书是指本基金会的《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银行开户许可证》的正副本以及其他相关证书。本制度所称印章是指基金会名称印章、办事机构印章和专用印章。

第二章 证书管理

  第三条  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税务登记证书挂在基金会对外办公的显著位置,其他证书和证书副本由行政部专人妥善保管。
  第四条  对外使用基金会证书,须经秘书长同意,并在外出使用证书申请上签字后,方可外出使用,并按要求及时归还。
  第五条  基金会在规定的时间内到相关部门进行年检,并在证书上加盖年检部门的年检印章。
  第六条  不得涂改、出租、出借基金会证书。
  第七条  凡因证书使用或保管不当而造成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第三章 印章管理

  第八条  印章的启用或废止按照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公安局关于社会组织印章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印章的日常保管:
  (一)理事会授权由  基金会行政部             保管基金会印章。
  (二)保管人员要坚持原则,严格照章用印。用印前要核实签发人姓名、用印件内容与落款。盖印位置要恰当,印迹要端正清晰。
  (三)印章存放地点要求安全保险,严禁携带印章离开用印办公地点。
  第十条  凡因印章使用或保管不当而出现严重事故者,将追究保管者的责任。
  第十一条  印章使用程序和批准权限: 
  (一)一般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秘书长批准; 
  (二)重大事务用印由基金会理事长批准。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