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监事会依法独立、有效行使监督权,提高监管工作效力,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和本基金会章程,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监事会应当依法行使监督权。
第二章 监事会
第三条 本基金会设监事3名,并设监事长1名,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
第四条 监事的资格: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拥护本基金会宗旨,遵守本基金会章程;
(二)热心本基金会所从事的公益事业;
(三)坚持原则、公正廉洁;
(四)具有与担任监事相适应的工作阅历和经验;
第五条 理事、理事的近亲属和基金会财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六条 监事的产生和罢免:
(一)监事由主要捐赠人、业务主管单位分别选派;
(二)登记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选派;
(三)监事的变更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七条 监事会的权责:
(一)依照章程规定的程序检查基金会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
(二)列席理事会会议,有权向理事会提出质询和建议,并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三)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会章程,忠实履行职责;
(四)监事不得与基金会有任何交易行为。
第三章 监事会会议
第八条 监事会会议依据工作需要随时召开,但每年不得少于2次。监事会议由监事长主持,必要时邀请理事会有关人员参会。
第九条 监事会议要有专人作好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现场制作会议纪要,并由出席监事审阅、签名。必要时,应将讨论和研究的问题向本会理事长或理事会及有关部门通报。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本制度由理事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制度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