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遵循北京市仁爱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使命、宗旨、愿景,确保基金会各项目运行的合法、合规、合理,实现项目的预期目标,规范项目管理,维护基金会、捐赠方和受益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基金会管理条例》《北京市慈善基金会章程》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基金会自主运作项目和对外合作项目。
第三条 本制度包括对项目的立项、实施、经费、信息公开、评估、结项、监督等方面的规定。
第四条 基金会理事会是项目管理的决策机构,秘书处项目服务部是项目管理的执行机构。
第五条 基金会秘书处应当按时制定年度公益项目计划,并报理事会审议。
第六条 项目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本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项目立项
第七条 项目立项应当充分考虑项目的公益性、影响力、创新性、可持续性、社会效益等。
(一)项目必须符合基金会的核心理念和公益活动业务范围,打造仁爱心灵慈善、感恩慈善、人人慈善、时时慈善、补位慈善模式, 一方面搭建扶危济困、福利社会的慈善平台,另一方面为志愿者心灵成长构建良好的环境;
(二)项目应具备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具有形成品牌项目的潜质;
(三)项目应力争具备创新性,关注新的社会领域,提供新的社会服务;
(四)项目应力争具备一定的可持续性或具备可持续发展潜力,努力保障持续性的资金投入和受助方的持续性发展;
(五)项目社会效益显著,受益人群广、覆盖面大,符合项目体系建设规划和品牌发展战略。
第八条 基金会建立公平、公正、公开的项目选择机制,确保项目立项和选择执行方的合理性。
第九条 项目立项须遵循如下流程:
(一)立项审批:各项目部门综合前期调研结果及项目评估情况,形成《项目立项报告》,内容包括:项目的名称、背景、简介、社 会问题和需求分析、受益群体、项目目标、项目规划、产出及成效、可持续发展能力、风险及应对措施、项目预算等。《项目 立项报告》需由项目服务部进行审核,并报秘书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后,提交理事长决策会议审批,对于重大慈善项目,还需 要报理事会决议;
(二)建立项目档案:项目通过审批后,项目服务部打印《项目立项审批报告》,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服务部部长、秘书长、理事长 签字后存档。
第十条 项目评审应当经过充分的可行性论证或必要的实地调研,涉及专业领域的,必要时可请有关专家协助。
第十一条 对于限定性捐赠项目,其限定性捐赠协议中已明确具体项目方案的,应当严格按照协议约定执行;没有约定具体项目方案的,应当合理制定项目方案,并征得捐赠方同意。
第十二条 基金会自设项目应有所为有所不为,充分发挥自身优势,提升项目影响力,注重心灵慈善、补位慈善特色的发挥。
第三章 项目实施
第十三条 立项申请通过后,进入项目实施阶段,项目实施前要编写项目实施方案,经项目服务部报秘书长办公会议和理事长决策会议审定。重大项目实施方案须报理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项目服务部对项目实施进行全过程监管,项目负责人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定期汇报、检查验收、项目完善,确保项目按计划有序推进、资金流转按预算执行、项目效果有效输出。
第十五条 项目服务部组织各项目部门于年初制订项目年度计划及预算,项目年度计划应当作为年度内项目执行的基础,但不因此而限制项目的实施与发展;如果在实施过程中出现新的项目机会或项目关键因素发生重大变化,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适度对年度项目计划进行调整,并经项目服务部报秘书长办公会议批准。
第十六条 项目服务部应督促并支持各项目部门制定统一的项目管理手册,按照标准组织项目的实施、督导与评估,保证项目顺利执行;
第十七条 项目服务部应组织各项目部门定期召开项目阶段性工作总结会议,及时向秘书长汇报项目实施进展及项目成果完成情况。
第十八条 项目服务部应督促、检查各项目部建立规范的项目管理档案,根据项目实施进展按时间、类别汇总编写;项目管理档案包括《项目立项报告》、《项目立项审批报告》、项目图片及视频、项目中期报告、项目财务报告、项目结项报告、项目评估报告等内容。
第十九条 项目参与人员须严格遵守项目保密原则:不得擅自复制、泄露或以任何形式传播项目保密内容;不得泄露未经批准公示的项目总结报告和项目评估报告。如因工作需要需调阅并对外展示项目保密内容,须由项目负责人提请秘书长审批,经批准后方可对外展示。
第四章 项目财务管理
第二十条 项目财务管理总则
(一)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制管理。由项目负责人根据项目合作协议及批准的项目立项报告、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编制年度项目经费预算报项目服务部,经项目服务部审核,秘书长、理事长批准后执行;
(二)项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政、财务制度和基金会项
目管理及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专款专用。合理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优化实施流程,降低运行成本,提高慈善财产使用效益。财务部门应严格控制预算资金的支出,对于无凭证、无手续、无合同的项目支出,不予支付;
(三)财务部有关项目财务管理的主要职责是:审核资金预算,审核合同协议中有关财务部分的条款,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审核支出票据,负责项目资金的收支往来结算,检查、监督、管理项目资金的安全、有效使用,编制项目财务决算,
积极配合组织项目验收结项工作。
第二十一条 项目立项中资金预算审核
基金会对项目资金实行预算管理,项目立项资料包括项目资金预算,项目经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编制,对项目支出的合理性负责。财务部需在立项环节中对资金预算发表财务审核意见。财务立项审核的重点主要为项目预算是否符合年度预算;支出内容是否符合相关制度管理规定;支出标准是否符合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等。
第二十二条 合同、协议签署中的财务审核
项目立项批准后,在项目实施前,基金会应与受益人或项目执行机构签署相关合同或协议,财务部存档一份,作为资金支付的依据。财务部主要审核合同、协议中有关财务的条款:
(一)付款金额、支付对象、付款时间、内容等是否与预算一致;
(二)合同金额计算是否正确,是否与合同附件资料(如明细报价单等)一致;
(三)结算条款的审核、预付款项、付款进度、验收款的支付条件是否明确;
(四)合同结算方式(如银行转账、现金交易等)是否明确,收款单位(人)银行账户信息是否齐全;
(五)付款时间是否符合基金会资金计划;
(六)开具发票的时间、种类及财务核算的明细资料等结算依据是否明确。
第二十三条 项目实施过程中财务控制
(一)基金会对项目实行预算制管理、合同制管理,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控制,
确保项目资金按时到位、项目按照协议执行、达到预期效果。项目负责人首次申请拨付项目资金时,应提交项目请款单、项目相关合同或协议、项目计划书、经费预算等,按照内部审批流程由项目负责人、项目服务部负责人、财务部负责人签字,报秘书长审批通过后支付款项。项目后续请款还应提供项目进度、检查与验收结果、项目阶段或完结报告等资料。
(二)财务部在项目实施阶段主要审核内容:
项目实际发生的各项成本支出。
项目支出符合相关合同协议的约定内容。
项目支出取得的票据是否合法、合规、完整,支出标准是否符合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根据协议约定及项目进展情况,分期拨付款项,避免项目资金滞留于执行单位。
(三)严格按照财务管理制度规定,对项目收支进行单独核算,定期进行预算执行情况分析,如有差异及时查找原因。
(四)项目终止后捐赠财产有剩余的,按照捐赠协议处理;捐赠协议未约定的,
应当将剩余财产用于目的相同或者相近的其他慈善项目,并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四条 项目完成阶段财务决算管理
(一) 基金会项目财务决算是对公益项目的收入、支出、成本、费用、资金结余等财务情况和项目执行结果的全面反映,确保对捐赠人和社会公众提供真实、及时的财务信息。
(二) 项目结束后,财务部按照实际情况编制项目资金收支决算表,与项目
预算进行对比、分析、总结。
(三) 项目财务会计档案应按照相关规定妥善存档和保管。
第五章 项目信息公开
第二十五条 项目信息公开是基金会“公开、合理、透明”开展项目工作的必要条件,是增强社会公信力和影响力的基础,与项目相关的各部门均应遵照执行。
第二十六条 信息公开要体现“及时、准确、完整、真实”的原则。尽力让捐赠人、社会公众及有关单位能够及时、方便、详实、完整地获取和查阅项目信息。
第二十七条 凡涉及国家安全、侵犯他人权益或隐私,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信息可不公开。公开捐赠人和受益人信息需征得当事人同意或事先进行约定。
第二十八条 项目信息公开内容包括:
(一)项目信息:包括项目名称、项目背景及意义、项目执行主体、项目受益人、项目动态、项目总结报告及项目评估报告。
(二)财务信息:包括项目年度财务报告、审计报告等。
(三)其他根据相关法律需要公开的信息。
第六章 项目评估
第二十九条 各项目部门需定期提交项目报告,经项目服务部部长报基金会秘书长和理事长审查,对项目执行提出评估建议。
第三十条 各项目部门须定期召开项目阶段性总结会议,对项目开展情况、预算执行情况、项目传播和影响力等方面进行总结,项目服务部提出完善建议,并撰写阶段性项目评估报告,提请秘书长审示。
第三十一条 各项目部门须认真听取项目评估建议,做相应完善和调整,确保每个阶段项目都能有序、高效、高质量执行。
第三十二条 各项目部门需在项目中期提交项目总结报告给项目服务部,由项目服务部组织相关人员在秘书长办公会上进行评估;项目结项后,项目部门须撰写项目结项报告提请项目服务部进行评估,项目服务部需向秘书长提交项目结项报告和项目评估报告。
第三十三条 基金会也可组织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对项目进行终结检查评估,形成项目总结与评价意见,总结项目优缺点,评价项目效果,指导后续项目的开展,并形成项目负责人绩效考核依据。
第七章 项目结项
第三十四条 项目实施结束后,基金会项目部门须向基金会项目服务部提出结项申请,并经项目服务部部长初审后报秘书长批准。
第三十五条 文件归档:
(一)所有项目过程中产生的正式文件以及有必要保存的非正式文件,都应该建立电子文档;
(二)需要归档的文件包括项目文件、财务文件、会议记录、传播文件、项目影响资料等;
(三)所有项目文件由项目部门统一整理、备案,建立《项目文件归档表》,并在基金会档案管理系统中备份。
(四)项目服务部负责推动和检查各项目电子档案的完整性、持续性、及时性。
第八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重大公益项目计划应按照有关规定,向业务主管单位(直接登记的基金会向业务指导部门)、登记管理机关事先报备。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开展重大公益项目活动的,应当接受专项审计,在活动结束后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专项审计报告,并按照登记管理机关的要求向社会公布。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根据实际需要,各项目部门可参照本制度,制定具体项目的管理方法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基金会秘书处,经基金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