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做好北京市仁爱慈善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的新闻舆论工作,增强基金会信息公开,树立基金会良好对外形象,更好地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以及《民政部关于推动在全国性和省级社会组织中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的通知》,特设立北京市仁爱慈善基金会新闻发言人制度。
第一章 基本原则
(一)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必须把正确的政治方向摆在第一位,坚持党性原则,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正面宣传为主,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二)坚持与信息公开制度相衔接。要做好基金会新闻发言人制度与基金会信息公开制度的相互补充、相互衔接,通过新闻发言人制度强化基金会信息公开,推动基金会治理更加公开透明。
第二章 新闻发言人的设立
(三)基金会实行新闻发言人制度,设立新闻发言人一名,由秘书长担任。
(四)新闻发言人人选的确立,是由理事长办公会通过工作程序,任命秘书长为新闻发言人。新闻发言人需讲党性、讲政治、守规矩、有担当,应熟悉基金会、本行业的全面情况,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良好的语言表达、沟通能力。基金会为新闻发言人配备必要的工作力量,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三章 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五)新闻发言人主要负责基金会重大、敏感问题,全局性、综合性等信息的对外发布。
(六)新闻发言人是基金会发布新闻信息的责任人,应根据新闻发布有关规定,及时、准确、系统地做好基金会新闻信息公开发布工作,主动引导好舆论导向。其他人员未经新闻发言人授权,不得擅自发布新闻信息。
(七)新闻发言人应及时向理事会或者理事长办公会通报基金会重大举措、重要活动和突发事件,拟定相应的宣传口径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八) 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信息,其内容和口径须经基金会领导班子集体研究确定,必要时提交理事会或者理事长办公会讨论。
(九) 建立基金会新闻预警和舆情监控机制,研究、掌握舆论导向及境内外媒体有关报道情况,及时向基金会领导通报并有针对性地做好相关工作。
(十) 新闻发言人和工作团队应积极参加相关专业培训,并通过专业理论学习、模拟发布演练、舆情应对实战,不断增强新闻发言人的政策把握能力、舆情研判能力、释疑解惑能力和回应引导能力,确保新闻信息发布主动、及时、准确、权威。
第四章 新闻发布管理
(十一)新闻发布工作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1、 信息公开原则:新闻发布的内容以法定公开为原则, 提高工作的透明度,保障社会公众知情权;
2、 真实性原则:新闻发布工作应尊重事实、实事求是,同时应尊重新闻规律,做好新闻策划,体现权威性、及时性、准确性;
3、 主管领导负责制原则:基金会工作人员凡接到媒体纸质、电话、电邮 或当面要求釆访的,应及时转基金会文宣部并按相关规定履行采访程序。涉及基金会或基金会领导的内容,必须征得基金会文宣部或相关基金会领导审定同意后刊发或播出。 一般工作人员不接受采访,如确因工作需要,应征得部门负责人同意,并要求媒体在经过会领导审稿后刊发或播出;
4、 实施归口管理:宣传部门负责受理新闻媒体对基金会的釆访申请,协调会领导及新闻发言人接受采访,宣传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提供文字资料支持。采访内容须经基金会秘书长审定后刊发;
5、 积极主动原则:应及时、主动发布信息,积极回应公众质疑,澄清事 实,答疑解惑,主动引导舆论,维护和谐稳定舆论环境;
6、 基金会工作人员擅自接受新闻媒体釆访,给基金会带来负面影响和不良后果的,依据有关规章制度严肃处理。
(十二)根据基金会确定的时间、地点、口径和范围,在宣传部门的协调下,新闻发言人可以通过以下形式发布新闻信息:
1、 通过新闻发布会、记者招待会、新闻通报会等形式向媒体和公众发布信息;
2、 通过基金会官方网站或相关媒体发布新闻信息;
3、 通过书面形式发布新闻通稿;
4、 通过接受记者釆访、向新闻界发表谈话发布新闻信息。
(十三)基金会新闻发布主要内容包括:
1、基金会的基本信息、治理信息、业务信息、财务信息以及其他重要新闻的活动;
2、重大突发性事件及处理情况;
3、 针对社会舆论关注的、与基金会业务相关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给出的权威信息、疑惑解释;
4、 需要发布的其他信息。
(十四)新闻发布的时间:基金会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遇重大突发性事件等特殊情况,经基金会领导批准可随时举行。
(十五)基金会新闻发布的主要程序:
1、基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及发布会的内容和时间,须经基金会秘书处文宣部提出申请,并由基金会秘书长审批;对于对基金会有重大影响的新闻,须经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议通过,由理事长签批后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上级部门履行报告程序,在获批后方可召开。
2、一般情况下,由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必要时可请基金会理事长发布新闻。
(十六)新闻发布是基金会宣传工作的重要方式,要充分发挥基金会新闻发布和新闻发言人制度的积极作用,促进基金会信息公开;要服务于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要严格执行新闻宣传纪律和国家有关保密规定,不得泄露国家秘密;未经批准,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以基金会名义举办新闻发布活动或对外公开新闻和信息。
第五章 附则
(十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由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