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北京市仁爱慈善基金会(简称:仁爱)印章保管及使用的合法性、严肃性和安全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本管理办法所指印章包括“法人代表人印章(北京市仁爱慈善基金会)”、“北京市仁爱慈善基金会 财务专用章”、“北京市仁爱慈善基金会志愿者服务 证明专用章”、“北京市仁爱慈善基金会 人力资源专用章”“北京市仁爱慈善基金会 办公室”等印章。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仁爱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等;志愿者服务工时证明及其它需用印章的证明。

 

第二章 印章  启用及销毁

第三条    基金会申请印章须由办公室提出申请,经理事长、秘书长审批后方可刻制印章。

第四条    印章刻就后,由基金会办公室启用,必要时,报送主管部门备案,由基金会对外发布相关公告。

第五条    印章因机构撤销或因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及其他原因需废用的,应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注销。销毁印章,须留印模,经基金会理事长、秘书长批准,由二人监销,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如遗失印章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登记注销。

 

第三章 印章授权管理和使用

第六条   “法人代表人印章(公章:北京市仁爱慈善基金会)”由办公室保管和使用,仅限于仁爱对外签署的合同、协议、捐赠证书及发布文件、副部长以上的总部任命书等,需秘书长、理事长审阅相关材料,会签后方可使用。

第七条    “北京市仁爱慈善基金会 财务专用章”由财务部负责人保管和使用。

第八条    “北京市仁爱慈善基金会志愿者服务 证明专用章”由办公室保管和使用,仅用于志愿服务工时证明。

第九条    “北京市仁爱慈善基金会 人力资源专用章”由办公室保管和使用,用于各部门内部任命。

第十条    “北京市仁爱慈善基金会 办公室专用章”由办公室保管和使用,用于仁爱logo等使用申请。

第十一条   负责保管印章的部门负责人为印章保管及合规使用责任人,未经审批印章不得私自转交他人保管,对于不符合审批流程的用章,保管责任人有权拒绝盖章。

 

第四章  印章申请

第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印章”、“北京市仁爱慈善基金会 人力资源专用章”申请由部门负责人发起,使用钉钉办公系统提交申请(详见“印章使用审批流程”),需按流程要求上传附件等相关材料,按流程审批。

第十三条   “北京市仁爱慈善基金会志愿者服务 证明专用章”、“北京市仁爱慈善基金会 办公室专用章”可由部门负责人或指定专人申请。

 

第五章   印章的保管

第十四条   印章保管责任人将印章(特指“法人代表人印章(北京市仁爱慈善基金会)”及“北京市仁爱慈善基金会 财务专用章”进保险柜内,妥善保管,不得将印章随意放置。

第十五条   印章保管责任人因事、病、休假等原因不在岗位时,印章授权人应指定他人代管印章,代管印章应有印章交接手续,并交代用章注意事项。印章保管责任人正常上班后,代管人员应向专管人员交接印章,交接手续要留档备查。

第十六条   印章保管责任人要坚持原则,遵守保密规定,严格照章用印。

 

第六章   印章使用审批流程

第十七条   公章(北京市仁爱慈善基金会)审批流程:

各部门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秘书长、理事长(会签)——执行人

第十八条  人力资源专用章审批流程:

各部门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执行人—抄送:秘书长

第十九条  志愿者服务证明专用章审批流程:

申请人—各部门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执行人—抄送:秘书长

第二十条  办公室专用章审批流程:

申请人—各部门负责人—办公室负责人—执行人—抄送:秘书长

第二十一条 财务专用章审批流程:

 财务专用章由财务人员申请经财务负责人批准使用。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仁爱慈善基金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