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仁爱慈善基金会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本基金会的财务管理,依法进行会计核算,按照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基金会管理条例》、《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和本基金会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通过资金的管理和运用,对基金会的财务活动进行综合管理。具体包括:管理各项收入,降低成本费用,合理安排和使用各项资金;加强财务核算,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和规范管理办法;加强财务监督,维护基金会财产完好;开展财务分析,参与基金会财务决策,规范财务信息披露,促进基金会基础建设和慈善事业的发展。
  第三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内容包括:财务管理体制、收入管理、支出管理、物资管理、财务分析和财务监督、财务决算、财务会计信息披露、会计档案管理等。
  第四条 基金会财务管理的各项具体制度包括:财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捐赠票据管理制度等。各项具体制度由理事会授权秘书长依据基金会章程制订并实施。
  第五条 财务管理是基金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基金会根据章程规定,切实做好财务管理工作,规范财务核算,保证财务会计信息的真实、完整。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制

    第六条 基金会所有慈善项目的财务管理由基金会总部实行统一管理的原则,在理事会的领导下,一切财务活动归口财务部统一管理。

第七条   基金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按照《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第八条  各项目配备一定数量会计人员,按照基金会财务管理的要求,负责本项目的财务工作,基金会财务部对各项目财务进行垂直管理。

第九条 基金会的财务活动依法接受社会公众和业务主管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每年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章 收入管理

第十条 基金会分类核算捐赠收入与捐赠以外其他收入。
  第十一条 基金会根据各项收入性质严格划分限定性收入和非限定性收入,各项收入均纳入年度总使用统筹计划。

第十二条  基金会筹集、接受捐赠,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三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与捐赠人明确权利义务,并根据捐赠人的要求与其订立书面捐赠协议。
  第十四条  基金会接受捐赠应当确保公益性,附加对捐赠人构成利益回报条件的赠与和不符合公益性目的的赠与,不应确认为公益捐赠。
  第十五条  收到公益捐赠现金或者支票,应当及时将现金或支票缴银行入账。
  第十六条  基金会接受非现金捐赠,应当在实际收到后确认收入。受赠财产未经基金会验收确认,由捐赠人直接转移给受助人或者其他第三方的,不得作为基金会的捐赠收入。
  第十七条  基金会接收非现金捐赠,应建立捐赠实物分类登记表册,登记物资品种、数量,收支账册纳入法定账簿记账,并按照以下方法确定入账价值:
  (一)捐赠人提供发票、报关单等凭据的,应当以相关凭据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捐赠方不能提供凭据的,应当以其他确认捐赠财产的证明,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
  (二)捐赠人提供的凭据或其他能够确认受赠资产价值的证明上标明的金额与受赠资产公允价值相差较大的,应当以其公允价值作为入账价值;
  (三)捐赠人捐赠固定资产、股权、无形资产、文物文化资产,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的评估作为确认入账价值的依据。无法评估或经评估无法确认价格的,基金会不得计入捐赠收入,应当另外造册登记。
  第十八条  基金会应当严格区分交换交易收入和捐赠收入。通过出售物资、提供服务、授权使用或转让资产包括无形资产等交换交易取得的收入,应当记入商品销售收入、提供服务收入等相关会计科目,不得计入捐赠收入。
  第十九条  基金会投资收益必须全部足额纳入统一账户进行管理,并确保用于符合公益宗旨的方向。


  第四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基金会各项支出的安排必须有利于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的发展,必须贯彻厉行节约和量力而行的原则,严格遵守各项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
  
第二十一条  基金会用于公益事业支出包括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为开展公益项目发生的直接运行费用以及管理费用支出。各项目必须按照专项基金定的开支范围、标准执行资助支出和费用支出,并严格按照《捐赠合同》安排资助计划;建立健全各项支出管理和审批制度。

   第二十二条 项目直接运行费用包括:
   
(一)为开展项目采购、委托加工生产所需物资;
  (二)为立项、执行、监督和评估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差旅费、交通费、通讯费、会议费、购买服务费等;           
  (三)为宣传、推广公益项目发生的费用,包括:广告费、购买服务费等;
  (四)因项目需要租赁房屋、购买和维护固定资产的费用,包括:所发生的租赁费、折旧费、修理费、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等;
  (五)为开展项目需要支付的其他费用。
    第二十三条 基金会管理费用支出不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

  管理费用支出包括:组织日常运作的办公费、水电费、邮电费、物业管理费、会议费、广告费、市内交通费、差旅费、折旧费、修理费、租赁费、无形资产摊销费、资产盘亏损失、资产减值损失、因预计负债所产生的损失、审计费、以及聘请中介机构费等。
   第二十四条 基金会的费用支出按以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基金会规定20万元以内(含20万元整)的费用支出,由秘书长审批;20万元以上的费用支出,由秘书长报理事长审批。
  (二)使用、转交受托代理资产和明确了具体使用方式的捐赠资产,由秘书长提交理事长审批后拨付。
  第二十五条 直接用于受助人的款物,收到基金会资助的货币或物资后,均需向基金会出具收据,大额受助人还应与基金会签订《资助协议》

    第二十六条 有关支出核算的原始记录、凭证、帐、费用汇总和分配表等资料,内容必须完整、真实,记载和编制必须及时,必须如实反映项目在管理和服务过程中的各种耗费。

第五章 物资管理

  第二十七条 物资是资金的实物形态之一。物资管理要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的原则,既要保证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发展的需要,又要防止物资积压和损失浪费,最大限度地发挥物资的效益。
  第二十八条 物资管理包括:固定资产管理、低值易耗品管理和捐赠物资管理等。
  第二十九条 固定资产是用于基金会业务活动,单位价值在二千元以上、使用年限超过一年的办公设备或其他设施;单位价值虽未达到二千元,但使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单位价值虽已超过二千元,但易损坏、更换频繁的,不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一)固定资产按用途分类管理,并建立验收、领发、登记、折旧、检查和维修制度,做到帐帐相符,帐实相符。
  (二)注重发挥固定资产的效益,加强对固定资产报废、处理的管理,确属不能或不宜使用的固定资产,可以作报废处理;确属闲置不需要的固定资产,应按规定的程序处理,避免积压,造成损失浪费。
  第三十条 低值易耗品是指单位价值较低、容易损耗、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各种工器具以及办公用品等。
  低值易耗品的购买、验收、进出库、保管等须审批程序规范。在保证工作需要的前提下,降低材料和低值易耗品的库存和消耗。
  第三十一条 捐赠物资是基金会募集的非货币性捐赠财产,包括教学用品、图书、粮食、食品、帐篷、棉被、衣物等物资。捐赠物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

第六章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

  第三十二条 财务分析与财务监督是认识、掌握财务活动规律,提高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率,维护财经纪律,促进慈善事业和公益事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三条 财务分析的主要内容包括:预算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收支情况,财产物资的使用、管理情况等。基金会财务人员应结合项目管理和服务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财务分析指标。通过分析,反映项目活动的效果,并将分析结果及时提交给秘书处和理事会,为其进行决策提供科学、可靠的依据。
  第三十四条 基金会财务人员要通过收支审核、财务分析等,对财务收支、资金运用、物资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纠正;性质比较严重的,要向秘书长、理事长报告。

第七章 财务决算

第三十五条 年度财务决算是年度会计期间慈善项目和公益项目的收入及成本、资产质量、财务效果等基本情况的综合反映,是全面了解和掌握运营状况的重要手段。
  第三十六条 基金会在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规定,进行财产清查、债权债务确认的基础上,以年度内发生的全部项目事项的会计帐簿为基本依据,认真组织财务决算编制和报表工作,做到帐表一致、帐帐一致、帐证一致、帐实一致。
  第三十七条 基金会严格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编制财务报告,并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
                  

第八章 财务会计信息披露

第三十八条 财务会计信息是捐赠人、管理人和理事会等基金会相关方了解基金会资源状况、资金使用情况及现金流量等信息的重要来源。财务信息披露是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重要环节,其主要形式是财务会计报告。
  第三十九条 财务会计报告由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构成。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基金会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和现金流量表。

第四十条 基金会建立定期财务信息披露制度,提供真实、及时、公允的财务会计信息;按照基金会章程的规定定期在基金会网站及相关媒体上公布审计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九章 会计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会计档案是记录和反映基金会项目活动事项的重要历史资料和证据。会计档案包括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会计资料。
  第四十二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按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实行专人管理。会计档案由财务人员负责整理归档。
  第四十三条 基金会会计档案不得外借,遇有特殊情况,须经秘书长批准后,可以提供查阅或复制,并办理登记手续。
  第四十四条 销毁会计档案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对到期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及其他未了事项的原始凭证不得销毁,单独抽出另行立卷,保管到未了事项完结时为止。

第十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理事会会议通过之日起施行,由秘书长监督实施。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的修订由秘书处提出修改意见,报理事会审议通过后施行。

 

 

                        修订后于二零一三年一月一日开始执行